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关于做好我校控烟工作的意见》(中矿大办字[2010]3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我校禁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我校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内吸烟。
1.凡进入附属中小学、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
2.校长、园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
3.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
4.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
5.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严格限制在大学校园内吸烟。
1.南湖校区所有建筑物内、文昌校区除教职工住宅以外的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
2.后勤管理处负责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3.南湖校区内所有经营场所、文昌校区内除教职工住宅区以外的所有经营场所不得 销售烟草制品。
三、物业公司负责所辖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禁烟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楼宇内有吸烟者,要进行劝阻和制止;接到吸烟投诉时要及时派人进行劝阻、制止。
四、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楼宇的禁烟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对各物业公司的禁烟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五、各学院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我校控烟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禁烟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消防日等重要时间点对教职工开展禁烟教育,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让远离烟草成为每个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六、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七、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做出表率。
中国矿业大学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