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各系、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2019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程类: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二)货物类:实验教学类、行政办公类、图书资料类、学生用品类、其他等货物类别。
(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委托、代理、租赁、保险、物业管理、清洗服务、资产处置、出租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由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进行招标。
(一)工程类:
1.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2.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二)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四)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与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五)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委托、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采购单项估算价或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招标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代理公开采购方式。虽达到上述标准,但准备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院务会审议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采取委托代理公开采购方式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委托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或选择其招标结果。
(一)租赁中国矿业大学所属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进行重大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单项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
(二)租赁中国矿业大学所属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相关服务项目,学院因自身缺少资产资料,缺少服务项目专业技术知识及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无法编制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金额较高(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学院缺少专业技术人员,无法编制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由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采购项目。
第六条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院的招标工作在学院院务会的领导下,由采购项目申请部门、采购项目审核部门、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党委监督部门等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条学院院务会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解决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其他需由院务会决策的事宜。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学院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管理,组织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起草学院有关招标的规章制度
(二)汇总学院招标项目计划,统筹安排招标项目计划的执行;
(三)接收招标项目的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
(四)起草招标文件;
(五)组织招标活动;
(六)负责起草、签订和管理学院招标项目合同;
(七)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招标项目的验收手续,负责各招标项目的报账工作;
(八)受理招标工作中的质疑。
第十二条招标项目审核部门是指招标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招标项目经费项目的审核及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申请部门是指提出招标申请的项目建设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招标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二)组织或参加相关技术认证,确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
(三)根据招标项目的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
(四)根据委派一名及以上在职教职工全程参与招标过程。
第十四条党委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及采购人员在招标工作中对招标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活动的执纪情况;
(三)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
第三章 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委托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和学院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委托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办公室招标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
第十六条学院招标项目的申请及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院年度招标采购计划,首先由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按学院内部管理职权,经相关职能部门汇总后报院务会审核通过,将年度招标采购计划转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二)临时采购项目有预算经费的,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由经费管理部门主管院领导及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采购申请转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没有预算经费的,项目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审核部门对采购经费进行审核确定,由经费管理部门主管院领导及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院务会审核通过,将采购申请转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接到按规定程序批准过的招标采购申请,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控制价,项目性质,标的名称、数量、功能要求及技术参数,项目实施地点、时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样本。
(二)招标项目在学院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招标控制价,标的物名称、数量,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评标方法,联系人等事项。
(三)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或文字材料编号后交专人保管(投标文件由投标单位盖章后密封),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四)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组织对潜在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书面质疑进行的答疑等工作。
(五)必须有三家及以上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方可开标。否则,应重新招标。
(六)组织开标工作,由投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无异议当场拆封标书,进行唱标,并做好相关开标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七)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八)由评标小组根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九)根据评标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项目招标开标会评审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并由党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
(十)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在学院网上公布中标情况,采用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用电话的方式通知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协议。
(十一)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应填制招标会议相关记录表格。并将相关记录表格、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如果招标项目是委托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的,由受托单位负责招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关于投标人及其投标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接收到的文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小组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决定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最高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相关院领导、项目申请单位的相关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五人及以上组成,具体人员由主管院领导决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在评、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的约定。若报名时供应商达到三家,开标时不足三家或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正常开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不足三家或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正常开标的,由评标小组决定采取其它方式完成项目采购工作,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经党委监督部门同意后实施。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综合评分最高,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的,应按下列方法确定采购方式,完成采购任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申请部门向其主管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进行招标的原因,其主管院领导应在院务会上说明情况,由院务会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完成相关项目采购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1.时间紧迫,不能按照招标采购程序完成采购任务的;
2.采购项目必须使用特定专利及专有技术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申请部门向其主管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进行招标的原因,自行组织采购或选择中国矿业大学及其职能单位近期同类项目招标结果随标。具体情况如下:
1.党政办、招生、学工等单位需要特别设计的宣传资料;
2.学院职工福利、体检、军训服装、图书等单独招标采购可能价格更高的项目,可以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及其职能单位近期同类项目招标结果随标;
3.学院各单位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所需租用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及其奖品等;
第二十八条后勤管理处采购与招标办公室负责受理投标人针对招标工作的质疑,党委监督部门负责查实处理投诉事项,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及回复与质疑、投诉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学院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纪违规的,按党纪、行政、学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订立的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按得分顺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