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当心触犯刑法!
发布者: 沈瑜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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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失火、爆炸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是不少人选择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较多,经常能看到电动车失火、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失火、爆炸导致他人受到损失的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1:杨某、丁某失火案案情简介:201846日,杨某、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至苏州市虎丘区某小区某栋楼,将电动自行车停在该栋楼一单元楼梯口,并给其电动自行车充电后回到XXX室休息。同日2205分许,该车起火燃烧,进而引发火灾,造成4人死亡,另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XXX住户丁某和杨某共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故障而引发。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死亡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杨某、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2:王某与洪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1735日,海口市琼山区XX小区发生火灾,租住在该楼403房的原告王某在火灾事故中被烧伤。2017312日,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琼山区大队对起火原因作出认定:起火部位为海口市琼山区XX(洪某)住宅楼一层大厅东南侧电动车停放处;起火点为洪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起火原因为洪某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因烧伤面部瘢痕构成七级伤残,致手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共需约40000元;“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为:护理150日。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洪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洪某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其管理不当,导致王某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洪某支付王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349842.79元。

案例3:李某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20204月,北京市某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各公安派出所成立专项检查组,开展电动自行车和消防通道集中整治行动。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区居民李某将电动自行车违规推入楼道停放,责令其立即整改遭拒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的处罚。

从以上三起事故中可以看出,在电动车火灾事故中,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动车失火爆炸造成其他人的损失,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各小区都会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等室内充电,如果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仍不顾劝阻,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导致爆炸、失火,并造成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财物受到损失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电自行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是行政处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为刑法学概念中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现在各小区都会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也会宣传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此,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电动自行车存放在楼道等室内所造成的危害,如果其仍然坚持停放,应当为电动自行车失火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